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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隧道与轨道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9-02-21 16:59  

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我校隧道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我校隧道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习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3、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隧道相关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院(系)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由教务处设备科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因部分仪器设备日常维护需要费用,部分仪器设备外借需按照一定标准收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隧道实验室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

7、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没投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教务处设备科处理。对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8、填写仪器仪器借用需要到仪器设备保管负责人处完善借用和登记手续(包括仪器借用协议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记录表等),其中校内借用需出示与以重庆交通大学为名义签署的项目合同原件,并复印一份与借用登记手续一起备案。

为了提高设备利用率,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师项目基础上,鼓励对校外借用,校外借用需由校内教师进行担保,并签署借用和担保协议书,仪器损坏或丢失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否则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①国家教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②单价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仪器设备;

③单价虽不足50000元,但属于我校稀缺的精密仪器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由使用单位和实验设备科共同管理,要“专管专用”,每台仪器要定量、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先进行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使用。

②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不得借出(包括校内)。

④要逐台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申报审批、购置、验收、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处理

①凡需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时,要事先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经实验设备科核准方可进行。

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处理,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操作粗心大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的;

(3)未经仪器专管人员的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保管人员领、发、外借不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

2、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出现难以避免的损失;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坏。

3、赔偿规定

(1)对照像机、录音机、电钻、秒表、万用表等民用性较强,特别是能作为私人使用的工具、器材,未认真保管,致使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价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分别承担赔偿费。

4、处理办法及处理权限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院(系)主管领导,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实验设备科,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组织专家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要酌情加重处罚;

(2)处理权限: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科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设备主管处长审批、实验设备科备案;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院(系)同实验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赔偿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更新、改造仪器设备款项使用;

(4)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应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态度恶劣者,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现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校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附件1

隧道实验室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校内)

 

隧道实验室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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